走进宽敞气派的经理办公室,贝萍有些紧张。在这家四星级饭店工作10年了,被经理召见的机会可不多。“坐吧。”经理客气地示意她坐下。“知道为什么找你来吗?”经理问道。贝萍摇了摇头。“是这样,保安部反映5月27日你未经允许,擅自拿走职工餐厅的食品。我们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本店的管理规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理停了停,继续说:“现在我代表饭店通知你,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被解雇了。考虑到你是老员工了,为本店出过力,这样吧,我建议你自动辞职,不把你的违纪行为记入档案,方便你今后找工作,这样还能给你一笔钱。你自己考虑吧。”
贝萍虽然觉得委屈,还是被迫选择了自动辞职。但这之后饭店只字不提补偿的事情,她在不知该怎么办的情况下,来到崇文区“148”接待室。对此,“148”工作人员认为:第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你的行为看,你只拿走少量食品,尚不构成严重违规,饭店不能仅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及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从1989年2月至1999年6月,贝萍工作满10年,饭店应当给予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对于劳动争议,贝萍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听完“148”的分析,贝萍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