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保管有何規定?如何因應?
問:會計檔案保管有何規定?如何因應?
答:依「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五章的規定,會計檔案囊括了幾乎所有與財務會計事務處理有關的文獻,除了會計憑證、帳簿、月份、季度會計報表應至少保存15年之外,年度會計報告(包括清算會計報表)及其他重要會計檔案(例如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合同章程......等)則必須永久保存。
此點與台灣有很大的不同,台灣只有5年或10年保存的規定,相形之下,大陸的會計檔案保管就較為費時及占用空間。因應之道,可斟酌成本所需採取用電子計算機媒體儲存帳簿及報表,而原始憑證、文件檔案則以縮影照像方式儲存副本,正本可在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來存放。蓋以大陸的稅務沒有核課期限,稅務局在不管多少年之後仍可要求查核陳年老帳,在一個法治尚待持續改善的環境裡,妥善保管的各種原始交易文件證據,是遭遇爭議糾紛時最有力的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