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與台灣現行者仍存有許多差異帳務應如何處理因應
問:大陸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與台灣現
行者仍存有許多差異,帳務應如何處理因應?
答:基本上帳務仍應依大陸的框架,國際的規則來處理,遇有月、季、年度報表報送大陸有關機構時,再予以調整。例如:「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
(一)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此部分應予資本化,以後分年折舊或攤銷)。
(二)對外投資的支出(應全部累積作為對外投資成本)。
(三)被沒收的財物(列入盈餘分配第一順位)。
(四)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亦列入盈餘分配第一順位)。
(五)其他按大陸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屬永久性差異者,亦列入盈餘分配第一順位,屬於時間性差異者則仍於稅前利潤表列帳,報送時調整,以後年度實現認列時調整報表)。
時間性差異,最典型的例子為籌建期間開辦費的資本化額度及其攤銷、備抵呆帳的認定、以及存貨、固定資產損失。而存貨、固定資產損失,則可配合租稅規劃的需要,提前在年度結束前,執行盤點或報備監燬的程度,以及時獲得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