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配有何特殊規定?
問:盈餘分配有何特殊規定?
答: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年度稅後利潤(純益)的分配應按照下列順序:
(一)被沒收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三)提取純益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四)提取純益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祗能
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此外,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除外商獨資企業外,尚應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以上有關公益金及企業發展基金之提撥比例可由董事會決定,亦可在公司章程規定之。當年度盈餘未屆決算完竣原則上不許可分配。除非經特許,中方同意,借款銀行不反對的情況下方有可能進行。對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則可經董事會決定在年度中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