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人士回台投資之投資額審定所需檢附資料為何?
一、匯入外幣部分(如以新台幣出資免附):
匯入匯款通知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買匯水單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代匯款聲明書影本一份。
其他有關匯入款資料:
二、投資方式部分:
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或對帳單。(新設事業)
投資事業銀行存摺影本或對帳單。(現有事業辦理現金增資)
證券交易稅單影本(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資事業出具之出資額轉受讓完成聲明書(有限公司)。(受讓國內股東股份或出資額)
三、其他:
(匯入外幣部分加註說明:
僑外投資之外幣投資應確實由國外匯入,結售台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一般匯入外幣案件,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原幣保留案件,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匯入匯款交易憑證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如係以現金隨身攜帶入境,應檢附攜入者之護照入境證明影本一份、買匯水單正本一份、影本兩份;外幣現金現值超過一萬美金,應另檢附海關申報文件影本。
如投資款非由投資人匯入或攜入外幣,應由投資人或代匯款人出具代匯款聲明書。
如係國內銀行外幣存款結售或OBU存款結售,應另檢附投資人自國外匯入投資額之相關憑證,如匯入匯款通知書及交易憑證等正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