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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上海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台湾人民祖国大陆原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原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经激纳的税额,可在应缴纳税额中扣抵。

根据此项规定指出,如果台商在来到祖国大陆投资后,未连续在台湾居住5年,一次离境达31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离境91天者,就可只缴纳祖国大陆的所得税。

在祖国大陆,境外人士个人所得税最简单的计算方式是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人民币4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相应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得出每月应缴额。即:

全月应缴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000元

应纳税额=全月应缴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只是临时派驻祖国大陆的台干,居留期不超过90天则可免税。依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从祖国大陆境外雇主获取的薪资,就可以免税。 (顾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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