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投資公司之華僑或外國人股東股權移轉給外國人(華僑)應如何辦理?須備妥那些文件?
一、華僑回國投資,如欲轉讓出資,應具備下列文件:
轉讓人之原投資案,應已經本會核准並審定完成。
轉受讓申請書應由轉受讓雙方具名會同向本會提出申請,轉讓人並應加蓋同原投資案印鑑。
受讓華僑應檢附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正本、經我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之「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受讓人護照影本等相關附件。
可委由代理人代為處理:轉受讓雙方於原投資案中已檢附的「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代理人授權書」中,應列有「股權移轉」項目,否則應重新出具授權書,檢具雙方具名之轉受讓申請書,並加列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蓋章(代理人應檢附身份證影本)。
轉受讓華僑雙方,不可單獨提出申請,應由雙方共同具名加蓋雙方「華僑身份證明」之印鑑以書面送經本會申請,另雙方亦可攜護照正本及印鑑親自會同來會辦理。
二、外國人回國投資,如欲轉讓出資,應具備下列文件:
轉讓人之原投資案,應已經本會核准並審定完成。
轉受讓外國投資人雙方,不可單獨出申請,應檢具雙方具名之轉讓申請書,並加列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蓋章(代理人應檢附身份證影本),以書面送經本會申請,另雙方亦可攜護照正本親自會同來會辦理。
受讓外國投資人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如係自然人其身份證明文件不經公認證之護照影本代替。外國投資人如係法人,必須指定投資代理人代為申請。
委由代理人代為處理時,轉受讓雙方於原投資案中已檢附的「代理人授權書」中,列有「股權移轉」項目,否則應重新出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