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翁先生询问如何在大陆设投资性公司
台商翁先生问:公司计划在大陆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在法律上有何规定?可否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
答: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4月4日颂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从两方面规定了申请的资格。
第一,外商应拥有4亿美元的资产且在大陆已经有企业并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及3个以上拟投资的新的项目已经获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准;
第二,如果外商的资产不到4亿美元,但在大陆已经投资设立了10家以上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投资已经超过3000万美元,也可以。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3000万美元。如果是同大陆企业成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要求大陆的企业也要拥有良好的资信和不低于1亿人民币的资产。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可以投资于新项目,可以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机器设备、原材料及销售所投资企业的产品,为其投资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技术培训以及协助其寻求贷款和提供担保等。
最近,为了扩大吸收外资,政府近期将对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更加有利于投资者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允许投资公司从事:(1)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前只允许中介性质的代理服务,不允许直接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3)在境内收购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所投资企业生产的商品(这等于赋予了投资性公司一定的出口贸易功能)。同时,鼓励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投资性公司欲人事上述(1)、(2)、(3)项所列经营活动,应将个性后的投资性公司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按程序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的条件是,注册资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申请上述项(2)、(3)所列经营活动,还要求投资性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10%,并应有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