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台商应注意哪些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接世贸规则,对现行商标法做了45处重要修改。1988年以来,台商在大陆每年的申请量和注册量都排在各省市的前列的位置。许多台商对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也非常关注,笔者就此向台商朋友做些要点介绍。
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该规定使自然人发挥其市场经营的活力。如农村的种植户、养殖户、城镇的自由职业者也将能够申请商标进行创业和发展。
确权制度的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权利接受司法监督可以保障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在改革开放初期,法院的司法审判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行政终局裁决,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今天,司法制度日益完善,这—重大改革,标志着大陆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只要侵权的事实存在,不需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动机,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最客观的标准;对于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再行销售的作为侵犯商标权处理;增加司法对禁止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侵权行为的扣压和查封手段;完善赔偿制度,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罚款手段的强化,对侵权人具有更为强大地威慑力。再加上刑罚的威慑,对于商标专用权保护就有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驰名商标将得到更为公正地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第—次写进商标法,完全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采用“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
保护对象适当增加。按照世贸规则,增加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和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过去这些标志只能寻找外观设计的保护,只能享有10年的专用期限。现在,它们受保护的时限可以根据其意愿得到随意的续展,得到永久的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对于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今天,各类中小型企业要赢得竞争就需要学习先进国家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经验。同行企业实行横向联合,变分散经营为集体经营,变小产品为拳头产品,迅速建立商标声誉,增强竞争实力,取得规模效益。
制止抢注他人商标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是这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商标法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是,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会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商标法修改给予商标被抢注的当事人以提出异议和该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出撤销抢注商标的机会,使恶意抢注者不能得逞。但是,5年时限内放弃权利的,便失去了撤销抢注商标的机会,甚至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日期作出合理规定,打击故意侵权活动。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有人就利用这一规定,对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复审,目的在于竭力推迟该商标的注册时间,实施侵犯该商标的行为。本次修改将异议理由不成立而应当予以注册的日期,追溯到该商标本来应当注册的日期——即该商标初步审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之日。实施侵权而故意推迟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日期的侵权行为,将得到法律的惩处。
总之,商标法的本次修改,使商标法制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更加走向国际化。也使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发展得到更加有力的商标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