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出口商品管理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問:大陸出口商品管理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答:中共現行出口管理制度,主要係依據1993年元月1日起實施之「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制訂,內容為:
1.實行配額管理或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共138種;
2.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3.出口商品的經營管理。
配額管理或出口許可管理
1.對關係國計民生大宗資源性和大宗傳統出口商品,由中共經貿部確定出口數
量,實行計劃配額管理項目38種;
2.中共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占主導地位,應外國要求主動限制,實行主動配額管理項目54種,並根據大陸地區及國外市場徵求進出口商會確定出口數量,其中港澳地區配額商品 23種;
3.出口秩序混亂金額較大及少數確需管理者,實行一般許可管理項目22種;
4.外國對中共設限的產品24種,實行被動配額管理,每年出口數量按雙邊協議執行,其中紡織品19種,非紡織品5種,其範圍如下:
(1)化學纖維 (2)棉紗 (3)毛紗及毛線
(4)其他紗 (5)棉布(色織布、花布)
(6)化纖混紡布 (7)亞麻帆布 (8)呢絨
(9)枕套、床單、床罩、被套 (10)巾
(11)手套 (12)手帕 (13)襪類
(14)毛衫 (15)毛毯 (16)檯布
(17)服裝 (18)地毯 (19)醫用紗布
(20)蘑菇權頭(歐聯)
(21)日用陶瓷(英國)
(22)木螺絲(德國)
(23)木薯乾、紅薯乾(歐聯)
(24)黑白、彩色電視機(英國)
5.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屬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按批准合同安排出口配額。
出口許可證管理
1.計劃配額、主動配額和一般許可證管理的114種出口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按實際操作分解為142種639個商品號列。
2.計劃配額、主動配額出口商品按計劃和配額數量發量;一般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發證數量原則上不限,著重經營管理秩序,如國際、國內市場情況變化需限制時,則由中共外經貿部通知發證機構執行。
3.1996年元月1日起中共外經貿部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其中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發證品21種,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發證商品為59種,省級機關發證商品62種。
出口商品經營管理
1.在出口商品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實行計劃配額商品中16種特別重要的出口商品,由中共當局統一聯合經營,包含:
(1)大米 (2)大豆(含大豆碎)
(3)玉米(含玉米碎) (4)茶葉
(5)煤炭(含水煤漿)
(6)鎢(指鎢砂、仲鎢酸銨、三氧化鎢、鎢酸)
(7)銻(指銻錠、氧化銻) (8)原油
(9)成品油 (10)棉花
(11)棉紗 (12)棉滌綸紗
(13)棉坯布 (14)棉滌綸坯布
(15)蠶絲類
(16)絲綢(包括梭、針織的生、煉、漂綢)。
2.除上述16種貨品外,實行配額管理商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經貿管理部門分配有出口實績和經營能力外貿企業和該種出口商品經營權企業。
3.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經中共當局批准經營外貿企業均可經營。
4.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或實體企業集團,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仍限自產產品。
5.法律禁止出口文物、瀕臨絕種動植物、勞改產品、麝香、天然牛黃、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任何企業均不得經營出口。進料加工復出口、銅及銅基合金,一律報外經貿部審批。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管理
1994年2月試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1995年4月公布正式實施,除實施被動配額管理的紡織品項目外,配額招標商品共24種如下:
原木、薄荷腦(油)、松香及松脂、水泥、石蠟、氟石/粉、鎂礦及其初級產品、人參、蜂密、鮮蜂王漿(粉)、甘草、甘草製品、大蒜、棉漂布、棉滌綸漂布、苧麻紗、苧麻坯布、苧麻條/球、精乾麻、藺草及製品羊絨、無毛絨、兔毛、地毯。此外,1995年9月公布自1996年元月1日起,增加滑石塊(粉)、礬土、阿拉伯袍褲、單缸柴油機、皮製勞保手套等五項配額招標,並暫停水泥、薄荷腦(油)等兩項之配額招標,1996年總共將對27種商品實施配額有償招標,其中人參、輕重燒鎂、美絨、無毛絨等商品由指定特派員辦事處發證,其餘在北京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或向所在地區特辦申領許可證。試行配額管理之出口商品,除對設限國家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商品外,均實行全球配額招標,海關憑外經貿部授權發證機關簽發之出口許可證查驗放行。
(王泰允撰;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