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進口哪些貨物免辦貨物許可證?
問:在大陸進口哪些貨物免辦貨物許可證?
答:1984年元月中共頒布進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暫行條例,凡屬該條例規定憑證進口貨物,除中共國務院和對外經貿部另有規定者外,都必須事先申請進口貨物許可證。中共對外經貿部代表中共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並授權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或外貿局)簽發其管轄地區所屬各部門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中共對外經貿部駐主要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則簽發在其聯繫地區內有關部門的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未經中共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部門企業禁止進口貨物。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必須依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和中共對外經貿部公布的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業務。
非屬於中共當局限制進口的貨物,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諸如下列的情況:
1.外貿專業進口總公司、部屬進出口公司、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進出口公司,進口除中共當局限制進口者外,海關憑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2.經中共當局批准,可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購進或接受外商免費提供的貨樣;
3.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部門經中共對外經貿部、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省級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行在國外購買國際市場價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急需的業務用品;
4.廠礦企業經對外經貿部及所屬機關批准,自行在國外購買國際市場價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生產急需的機儀器配件;
5.經中共當局特別批准進口的商品;
6.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套配件;
7.經中共國務院有關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承包工程的協議、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在不超出批准項目範圍內,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換言之,經批准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凡屬批准該項業務範圍內,並將加工成品返銷境外的,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另外,經濟特區進口供特區使用的貨品,按照經濟特區的特別規定辦理;經濟特區運往內地的進口貨物、特區產品,都應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對外經貿部代表中共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並授權該部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對外經貿管理部門在對外經貿部規定的範圍內,負責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審批和簽發。
1994年1月1日中共公布取消對南藥、聚碳酸酯、廢鋼、鋼坯鋼材、黑白顯像管的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管理;取消咖啡及其製品、鈷及鈷鹽、民用飛機的進口許可證管理;取消組裝加工設備的進口許可證和進口控制管理。1994年7月1日中共公布調整進口配額許可證商品種類和發證機關通知,屬於機電商品有15種,一般商品配額有16種,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為36種、354個稅目。
中共於1995年12月31日公布取消176個稅目的進口控制措施中,可分為四類:
1.第一類:取消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為裝有發電機的機動車輛底盤。
2.第二類: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1)未裝有製冷裝置的空氣調節器、(2)除小汽車以外的汽車車身(包括駕駛室)、(3)裝有差速器的機動車驅動橋、(4)複印機。
3.第三類:取消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有:(1)植物油、(2)酒、(3)化工品、(4)感光材料、(5)集成電路(積體電路)。
4.第四類:取消特定項目管理的商品有:擠出機、金屬鑄造用型箱等機電產品。
(王泰允撰;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