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出口商品管理相关规定内容爲何?
大陆现行出口管理制度,主要系依据1993年元月1日起实施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内容爲:
1.实行配额管理或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共138种;
2.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3.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
配额管理或出口许可管理
1.对关系国计民生大宗资源性和大宗传统出口商品,由大陆经贸部确定出口数
量,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专案38种;
2.大陆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应外国要求主动限制,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专案54种,并根据大陆地区及国外市场徵求进出口商会确定出口数量,其中港澳地区配额商品 23种;
3.出口秩序混乱金额较大及少数确需管理者,实行一般许可管理专案22种;
4.外国对大陆设限的産品24种,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定执行,其中纺织品19种,非纺织品5种,其范围如下:
(1)化学纤维 (2)棉纱 (3)毛纱及毛线
(4)其他纱 (5)棉布(色织布、花布)
(6)化纤混纺布 (7)亚麻帆布 (8)呢绒
(9)枕套、床单、床罩、被套 (10)巾
(11)手套 (12)手帕 (13)袜类
(14)毛衫 (15)毛毯 (16)台布
(17)服装 (18)地毯 (19)医用纱布
(20)蘑菇权头(欧联)
(21)日用陶瓷(英国)
(22)木螺丝(德国)
(23)木薯干、红薯乾(欧联)
(24)黑白、彩色电视机(英国)
5.对外商投资企业生産出口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批准合同安排出口配额。
出口许可证管理
1.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114种出口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按实际操作分解爲142种639个商品号列。
2.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出口商品按计划和配额数量发量;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发证数量原则上不限,着重经营管理秩序,如国际、国内市场情况变化需限制时,则由大陆外经贸部通知发证机构执行。
3.1996年元月1日起大陆外经贸部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品21种,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爲59种,省级机关发证商品62种。
出口商品经营管理
1.在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实行计划配额商品中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大陆当局统一联合经营,包含:
(1)大米 (2)大豆(含大豆碎)
(3)玉米(含玉米碎) (4)茶叶
(5)煤炭(含水煤浆)
(6)钨(指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
(7)锑(指锑锭、氧化锑) (8)原油
(9)成品油 (10)棉花
(11)棉纱 (12)棉涤纶纱
(13)棉坯布 (14)棉涤纶坯布
(15)蚕丝类
(16)丝绸(包括梭、针织的生、炼、漂绸)。
2.除上述16种货品外,实行配额管理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经贸管理部门分配有出口实绩和经营能力外贸企业和该种出口商品经营权企业。
3.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大陆当局批准经营外贸企业均可经营。
4.有外贸经营权的生産企业或实体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限自産産品。
5.法律禁止出口文物、濒临绝种动植物、劳改産品、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任何企业均不得经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管理
1994年2月试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1995年4月公布正式实施,除实施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专案外,配额招标商品共24种如下:
原木、薄荷脑(油)、松香及松脂、水泥、石蜡、氟石/粉、镁矿及其初级産品、人叁、蜂密、鲜蜂王浆(粉)、甘草、甘草制品、大蒜、棉漂布、棉涤纶漂布、 麻纱、 麻坯布、 麻条/球、精干麻、蔺草及制品羊绒、无毛绒、兔毛、地毯。此外,1995年9月公布自1996年元月1日起,增加滑石块(粉)、矾土、阿拉伯袍裤、单缸柴油机、皮制劳保手套等五项配额招标,并暂停水泥、薄荷脑(油)等两项之配额招标,1996年总共将对27种商品实施配额有偿招标,其中人叁、轻重烧镁、美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其馀在北京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向所在地区特办申领许可证。试行配额管理之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外,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之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